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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6日開始逐條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中國國民黨立委一開始就動員多位黨籍立委,以程序發言拖延審查,進入逐條審查後,更從名稱就開始反對,隨後進行的條文也都「逐條反對」,主席陳其邁只能不斷裁示保留,一日會議下來最後只討論了四個條文,且全都遭到保留,之後仍必須重新回頭討論。

目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相關草案共有十一個版本,除了民進黨立委們提出的八個版本外,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都有提出黨版草案。開始逐條討論法案名稱時,中國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就提出法案名稱有「不當」兩字「針對性太強」,應該用他們黨版《政黨財產監督條例》採取中性的名稱。

但多位民進黨立委及時代力量黨主席、立委黃國昌都認為法律名稱有「不當」是正確的,條例本來就是要針對政黨不當的財產進行處理,民進黨立委姚文智也舉例,韓國在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時,就有「親日反民族者處理條款」,用詞更直接,國民黨提的東西不是不行,但那在《政黨法》處理就可以了。

陳其邁原本希望法案名稱用時代力量的版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財產處理條例」,但遭到中國國民黨立委反對因此裁示名稱先保留,並因為超過已過中午,決定先休息,下午再繼續審查第一條。

下午討論法案第一條「立法目的」,除了中國國民黨版以外的草案都都明白寫出本法是為了「調查處理政黨不當取得、應返還之財產」,但中國國民黨立委認為「針對性太強」,立法目的應該用他們的版本「為健全政黨財務狀況」。

黃國昌對此表示,從國民黨版本的條文就可以知道,大家的版本都是要處理過去的問題,國民黨的版本卻只想討論未來,國民黨的條文其實是把《政黨法》的東西拉出來,根本不是要處理他們過去累積的不當黨產。

因為沒有共識,陳其邁裁示第一條條文保留,往下進行有關「追討時效」的第二條條文。過去陳水扁政府追討不當黨產時,曾遇到法院以民法十五年時效為由判決追討單位敗訴,因此《不當黨產條例》也希望保障追討不當黨產能排除民法的時效限制。

法官出身的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強調,特別法本來就是要特別排除時效,如果沒有這一條的規定,假設某A政黨執政超過十五年,在執政一開始就不當取得財產,結果它第十六年才失去政權,人民有機會申請返還時已經超過時效,沒有特別規定的話不就不用還了?

律師出身的同黨立委徐國勇也表示,如果不當黨產的處理時效適用民法十五年的規定,是不正義的,民法規定的是人民之間的私經濟,而政黨侵害人民、國家財產的追討怎麼可以有時效?不當黨產追討必須排除時效限制,才是真正的正義。

而針對王育敏質疑「不當黨產條例的適用時效到底是多久?」,吳秉叡則直接回應「弄到什麼時候?弄到不當黨產都處理完為止」。本條因為一樣遭到中國國民黨立委們反對,也被陳其邁裁示保留。

接著處理第三條有關條例的「政黨」定義,中國國民黨立委林德福認為,民進黨立委及時代力量的版本規定的「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登記在案者」針對性太強,因為過去威權時期只有他們一個政黨。

吳秉叡指出,我們要處理的不當黨產就是在威權時代透過不當手段取得的黨產,這個時期其實不只中國國民黨一個政黨,總共有十個政黨。吳秉叡認為這個條文也不會有共識,主動要求陳其邁保留繼續往下討論,但王育敏立刻提出反對,認為前面的條文都沒有釐清,不能再往下走。

陳其邁表示,他都是按照議事規則處理,王育敏的意思是要他回頭先處理之前保留的條文嗎?「要處理的話我就要上主席台囉」,由於可能會進行表決,王育敏又馬上反對,認為回頭處理不是要表決,還指責「內政委員會怎麼這樣處理事情」,但也不再堅持回頭處理保留條文。

委員會便繼續往下審查,民進黨立委們也提出修正動議要在第一條「立法目的」後插入一個新的條文,規定本條例的主管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數量限定的獨立機關,但一樣遭到王育敏反對,認為不能開啟增加獨立機關的「惡例」,陳其邁只好也裁示此條文保留。此時已近五點,因為還要進行《地方制度法》修法的協商,陳其邁便宣布今天逐條審查到此結束,日後再排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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